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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发出通知全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

发布时间:2023-07-19 08:54 浏览量:1

本报太原7月18日讯(记者 王蕾)7月17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发出《关于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从2023年1月1日起,对2022年12月31日前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


此次调整办法和标准是:


定额调整:调整范围内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2元。


挂钩调整: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不满1年的计为1年)每月增加1.33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按10年计算。再按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的1.2%增加基本养老金。企业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退休老工人,本人养老金水平含单位发放的比照机关同类人员执行的退休生活补贴。


倾斜调整:在定额调整、挂钩调整的基础上,2022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足75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2022年12月31日前年满75周岁不足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1元;2022年12月31日前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2元。一类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6元。二类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1元。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此次调整后月基本养老金低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予以补足。


该通知还明确了此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的来源。其中,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责编:李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