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太原7月6日讯(记者 马永亮)为推进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守信激励失信约束机制,维护政府采购行业秩序,近日,省财政厅制定《政府采购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建设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在政府采购信息化系统中嵌入信用评价模块,用于市场主体失信行为的记录和认定。
《办法》规定,政府采购信用评价采用百分制。市场主体的初始信用评价分为100分,根据各主体存在的扣分情形予以扣除,其信用等级由高到低分为A+、A、B+、B、B-、C+、C、C-、D四等九级。评价得分95-100分的为A+级,评价得分90-94分的为A级;评价得分85-89分的为B+级,评价得分80-84分的为B级,评价得分75-79分的为B-级;评价得分70-74分的为C+级,评价得分65-69分的为C级,评价得分60-64分的为C-级;评价得分59分及以下的为信用较差,评为D级。
《办法》明确,扣分情形中,属于违法违规行为的,经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后在系统中进行记录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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