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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起我省参保居民 可跨地区享门诊统筹待遇

发布时间:2023-11-16 08:44 浏览量:1

本报太原11月15日讯(实习记者 宋烨)日前,省医保局会同省财政厅、省卫健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自2024年起,我省居民门诊统筹年度支付限额从250元提高至300元,参保居民可跨统筹地区、跨省享受门诊统筹待遇,并实行直接结算。


《通知》明确了提高参保居民门诊统筹保障水平和扩大城乡居民医保待遇覆盖范围两方面内容,减轻参保居民报销负担。在提高保障水平方面,将居民门诊统筹年度支付限额从250元提高至300元,取消50元/次/天的单次限额。将待遇享受定点机构范围扩大至各级医疗机构,按照分级诊疗原则,各级别医疗机构执行差别化的支付比例:在统筹区内二类、三类收费价格及以下收费类别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55%、60%;在统筹区内一类收费价格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80元/次,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45%。


《通知》还规定,在扩大待遇覆盖范围方面,参保居民可跨统筹地区,甚至跨省享受门诊统筹待遇,并实行直接结算。办理了异地长期居住备案的参保居民,可在备案地和参保地双向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并按照参保地待遇直接结算。跨统筹区临时外出门诊就医的参保居民,无需提前办理备案手续,在省内其他统筹区临时就医的,按照参保地待遇执行;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在就医地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医保报销比例比参保地同级别医疗机构降低10个百分点。


  

责编:李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