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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山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来了

发布时间:2023-12-28 09:35 浏览量:1

 

省消协投诉服务站为消费者处理消费纠纷。本报记者 郝薇 摄 


为消费者提供线下无理由退货、创新异地异店退货服务、在商品交易场所设置“公用计量器具”……


11月30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新修订的《山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这项充实细化消费者权利的《条例》,将正式与消费者见面。


新《条例》更加注重社会共治格局的构建


新修订《条例》共七章四十七条,从政府及部门职责、消费者权利、经营者义务、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及争议解决等方面作出进一步规范,提升全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治化水平,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省消协秘书长雷俊福在解读新修订《条例》时表示:“《条例》进一步强化了部门协同、社会共治的力度,在法规层面构建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社会共治格局。”明确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统筹研究消费者权益保护重大政策,协调处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同时,《条例》还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并及时调查处理。同时,《条例》还对消费者协会、行业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作用作了明确的规定。


总体来看,《条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消费结构、消费业态及消费模式变化,进一步明确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义务,将为创建放心消费环境、发挥消费拉动经济增长起到更好作用。


针对消费热点难点立法监管


对未经同意“发送商业信息”、未征得同意“自动续费”、拒绝“计量复核要求”等行为大胆说“不”;针对网络直播营销新业态下的消费权益保护,完善了直播平台、直播间运营者的责任义务……


新修订《条例》充实细化了消费者的权利,回应了消费领域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今年年初,太原消费者李女士在桃园北路某洗车行预付了500元,今年10月再去洗车时,突然发现该洗车行更换了负责人,自己的500元预付款和前洗车行老板一同“不翼而飞”。“太大意了!我真是没有想到,明明实体店还在这里,但是一换了老板,居然投诉无门!”


针对预付消费维权难的问题,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在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很难对经营者的信息进行全面了解,特别是经营者的资质、信誉、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方面,在决定预付费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存在信息片面、不对称等情况。同时,在生活中,商家不具备发卡资质、不按规定发卡的情况仍然大量存在,预付消费存在监管盲区。


按照新修订《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的预收资金监管平台,经营者停止服务或迁移场所的,应提前30日有效告知已支付预付款的消费者。


探索创新提升消费维权水平


新修订《条例》还将“消费者组织”单独设为一章,进一步强化消费者协会依法履职,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的职能作用。《条例》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赔偿金”管理制度,将其用于消费者损害赔偿、公益宣传等活动。


《条例》不保护滥用投诉举报,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由,滥用投诉、举报等方式,诬陷他人、实施敲诈勒索,否则可能要被依法追究责任。


在采访中,雷俊福表示,全省消协组织将认真履行《条例》赋予的职责,督促行政监管部门加强监管,引导经营者诚信经营,提倡消费者树立文明理性的消费理念,建立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完善诉讼、仲裁与调解对接机制,用心用情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本报记者 郝薇 实习记者 宋烨

责编:李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