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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人人成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发布时间:2023-06-19 09:39 浏览量:1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6月16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安全宣传咨询日“安全宣讲下基层”活动专题讲座在山西高平科兴前和煤业有限公司开讲。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二级巡视员黄文升、中吕律师事务所李劲分别作了《压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矿山企业必修课之安全合规》专题讲座。


讲座结合具体案例,全面、系统、深刻地阐述了《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企业安全管理要点,与会人员听后表示受益匪浅。


安全是最大的民生,是一切工作的前提和基础。讲安全重点要讲安全责任,责任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灵魂,牵住责任落实这个“牛鼻子”就能纲举目张、水到渠成。


作为全国重要的综合能源基地,我省煤炭的稳定供给,起到了国民经济的“压舱石”作用。然而,煤炭地下开采是传统高危行业,是安全管理的重点焦点。安全生产是经济发展的首要前提,没有安全一切将成为空谈。而在煤矿安全生产中,责任的层层落实虽沉重却异常必要。


压实责任,绷紧“安全弦”。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姚文泉表示,当前,要把安全责任检查贯穿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始终,进一步督促企业建立知责明责的清单、完善履责尽责的机制、强化追责问责的力度,不断压紧压实安全生产责任链条。特别是要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奖惩考核机制,激发全员抓安全的内生动力,让每一个人都能成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真正做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人人负责、人人尽责。

本报记者 王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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