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36个“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省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6件惩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2022年6月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共受理毒品犯罪案件919件,同比下降47.9%,批准逮捕1003人,提起公诉1136人,逮捕率和起诉率均高于其他刑事犯罪案件,保持了对毒品犯罪的从严打击力度。
从提起公诉案件来看,毒品犯罪主要涉及两个罪名,其中——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927人,占81.6%;
容留他人吸毒罪174人,占15.32%。
具体案例如下:
案例一:冯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
【基本案情】
冯某某,男,出租车司机。
2021年7月至2022年1月间,冯某某以每次50元的运费,接受贩毒人员黄某某(另案处理)安排,驾驶出租车将装在信封内的毒品运送给吸毒人员,伙同他人共向8名吸毒人员贩卖、运输毒品海洛因896次共计139.15克,其中代收13次共计1.3克海洛因,收取毒资6490元。
2022年6月2日,公安机关以冯某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移送审查起诉。同年6月29日,临猗县人民检察院以冯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提起公诉。同年8月8日,临猗县人民法院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冯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0000元。冯某某未上诉。
案例二:李某甲、杨某某等人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
李某甲,男,无业。
杨某某,男,某企业员工。
王某某,男,某企业员工。
李某乙,男,某企业员工。
2019年8月至2020年11月间,李某甲向侯某某、成某某等7人出售毒品甲卡西酮64次共计185.96克。2022年4月,杨某某向李某甲出售含甲卡西酮及咖啡因成分毒品1次1包计5.96克;王某某、李某乙向他人出售含甲卡西酮及咖啡因成分毒品1次1包计5.96克。
2022年8月10日,公安机关以李某甲、杨某某、王某某、李某乙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审查起诉。同年9月8日,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李某甲、杨某某、王某某、李某乙构成贩卖毒品罪提起公诉。同年10月31日,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李某甲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5000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杨某某、王某某、李某乙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李某甲等4人均未上诉。
案例三:李某某贩卖毒品、洗钱案
【基本案情】
李某某,男,无业。
2021年2月至4月间,李某某采用在县城不同地点预埋毒品,微信发送位置图片给购毒者的方式,先后11次向刘某某出售含甲卡西酮成分毒品9.3克。李某某事先持有刘某某银行卡,每次交易时,刘某某先将微信中的资金提现至自己的银行卡并发截图给李某某,李某某则从持有的刘某某银行卡中提取毒资,共获利12400元。
2022年10月25日,公安机关以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审查起诉。同年11月24日,左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提起公诉。2023年1月13日,左权县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以洗钱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李某某未上诉。
案例四:贺某某贩卖、制造毒品二审抗诉案
【基本案情】
贺某某,男,无业。
2019年8月、2020年2月,贺某某两次出售给王某某含咖啡因成分的“片片”共计80千克。2019年6月至2020年3月间,贺某某五次出售给蔡某某含咖啡因成分的“片片”共计77.5千克。
2021年3月,翼城县公安局依法对贺某某住所进行搜查,扣押含咖啡因成分的黄色片状、颗粒状毒品疑似物共计12.12701千克;扣押含茶碱成分的黄色粉末6.23666千克。并发现煤气罐、铝锅等制毒工具。
2021年7月22日,公安机关以贺某某涉嫌贩卖、制造毒品罪移送审查起诉。同年8月20日,翼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贺某某涉嫌贩卖、制造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2022年3月30日,翼城县人民法院以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贺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翼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量刑明显不当为由提出抗诉,临汾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同年11月10日,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贺某某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案例五:高某某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
【基本案情】
高某某,男,无业。
2021年8月至11月间,吸毒人员赵某某通过微信与高某某联系购买毒品,高某某将多个小包土制海洛因卖给赵某某共计21.39克。2021年11月,高某某在其租住房屋内容留赵某某吸食从其处购买的毒品四次。
2021年11月,公安机关在高某某租住处查获现金17000元、疑似毒品8小袋,经鉴定含海洛因0.73克,安眠酮16.63克。
2021年12月16日,公安机关以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移送审查起诉。2022年1月14日,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检察院以高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提起公诉。同年2月25日,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以高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5000元。判决后,高某某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5月5日,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六:任某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
任某,男,无业。
2019年4月,任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000元,因患病被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
2021年2月至12月间,任某在监外执行期间,在清徐县家中向吸毒人员王某、白某等4人共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5.58克,向王某贩卖毒品土制海洛因5.21克。
2021年7月3日,公安机关以任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审查起诉。2022年1月5日,清徐县人民检察院以任某犯贩卖毒品罪提起公诉。同年1月23日,清徐县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任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0000元;任某前罪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任某未上诉。
山西经济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