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山西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充(换)电基础设施是指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相关设施的总称。主要包括:自用充电设施、公用充电设施、专用充电设施和专用换电设施四类。《管理办法》明确,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要按照“适度超前、均衡布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集约集成、分级分类”的原则,构建形成网络体系。
《管理办法》明确要求简化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审批手续:
(一)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区、单位既有停车泊位安装充(换)电基础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二)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时,无需为同步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建设充(换)电站,自然资源、行政审批、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在既有车位安装充(换)电基础设施,按一般电气设备安装管理,可不办理项目备案。利用市政道路和高速公路沿线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的,如涉及道路交通管理,参照市政配套设施建设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县(市、区)道路或高速公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电网企业应当将充(换)电基础设施供电纳入配电网专项规划,保证供电容量满足需求且具有包容性;负责从产权分界点至公共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应当设置专用服务窗口,简化办事程序,开辟电力增容等审批服务绿色通道,利用供电营业窗口和供电服务热线等途径,做好服务、宣传工作。
《管理办法》鼓励在省内开展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的企业、设备供应商、平台运营商综合运用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提升充(换)电服务的智能化水平,并全面接入省、市两级监管服务平台,实现充(换)电智能平台的互联互通,形成全省智慧充电“一张网”。
鼓励运营企业购买充(换)电安全生产责任险、财产险、产品责任险、火灾险等险种,保护消费者权益。运营企业向用户收取电费及充(换)电服务费,费用收取应当明码标价,并及时处理充(换)电基础设施故障和用户咨询、投诉。
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出台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财政支持政策,对符合本办法要求且通过验收的给予一定的建设和运营补助。
山西经济日报记者 王龙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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