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经济日报记者 马永亮
为促进教育公平,营造
《通知》指出,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费、住宿费、课后服务收费属于非营利性收费,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学费、住宿费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制定课后服务收费标准。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在政府制定的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收费。
《通知》要求各市要坚持民办义务教育公益属性,按照非营利性原则,以教育培养成本为基础,扣除政府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和其他财政补助,统筹考虑办学质量、市场需求、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学生家庭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或调整学费、住宿费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课后服务收费参照当地公办学校收费政策。
《通知》还要求各市要加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政策调控,建立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防止过高收费。严格开展成本调查监审,加强收费行为监管,严禁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借读费等。对乱收费行为依法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