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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人寿山西分公司:隐瞒疾病不实告知,上诉法院被驳回

发布时间:2025-03-11 11:21 浏览量:20

 2018年5月12日,某医院护士A某作为投保人为其丈夫B某投保某保险公司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额15万。投保单被保险人健康告知中关于“是否有饮酒、吸烟史,是否患有高血压等心血管疾病”等询问,A某均勾选“否”。投保人及被保人均在投保单上亲笔签字。2019年3月25日,B某入院治疗,一周后出院,出院诊断为“冠心病”。B某随后向保险公司报案并申请重大疾病理赔。保险公司理赔调查后,发现被保人存在既往病史。

治疗病历记录均记载,被保险人有血压升高伴偏头疼病史3年余,高脂血症、动脉硬化病史5年,高尿酸血症3年余,吸烟及饮酒史数年,故以不实告知为由拒绝理赔并解除保险合同。B某不同意保险公司处理结果,后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1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通常理解,投保人A某职业为护士,应有能力注意或了解到与其共同生活的B某在投保时已患有上述疾病,但A某在投保时就保险公司的相关询问事项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承保决定,最终法院判决驳回B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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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李思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