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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记者以曝光负面信息大肆敲诈企业,忻州法院教您如何防诈!

发布时间:2023-02-10 18:38 浏览量:162

记者,号称“无冕之王”,本应是“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揭露丑恶、维护正义、守护社会良知正义的职业。可一些“记者”却时常与“新闻敲诈”挂上钩,以曝光负面信息为由,对一些厂矿、企业大肆敲诈勒索。


今天,小编就带您研究两起忻州两级法院审判的“假记者”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自2017年起,被告人薛某某伙同他人从忻州市忻府区准备无人机等作案工具,假借山西电视台、山西日报、黄河电视台等媒体“记者”身份,驾车到山西多地获取洗煤厂等相关厂矿、企业的负面照片、视频等信息后,先后14次以曝光负面新闻为由要挟他人给予财物,共计21.4万元。


 


法院认为


忻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记者身份,以曝光负面新闻为手段,强索他人钱财 10万元,依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和法律,对被告人薛某某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宣判后,被告人薛某某认罪认罚,并未提出上诉。


后忻州市公安局忻府分局又对被告人薛某某可能尚存的犯罪进行进一步深挖,2022年6月27日,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检察院又对公安机关深挖出的薛某某的犯罪事实向忻府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薛某某利用前述手段敲诈勒索钱财 11.4万元,故依据《刑法》,将新查明的罪行判处被告人薛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并与已经生效的罪行实行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薛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薛某某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12月16日,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忻府区人民法院另对受雇于薛某某的司机、多次帮助薛某某实施敲诈的范某某进行了依法审判,认为被告人范某某明知他人敲诈勒索,仍积极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范某某在与薛某某共同犯罪过程中起辅助、从属作用,为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处罚,依法判决被告人范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法官说法



本案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冒记者身份,以“报道”被害人或被害单位存在负面新闻相要挟,使被害人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向其持有的银行卡转款,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此类行为不仅严重侵犯公民的财产权利,同时还扰乱新闻媒体行业的工作秩序,不利于社会的稳定有序。通过对本案的审理,有力打击了利用新闻媒体工作人员身份进行敲诈勒索的犯罪行为,有效维护了新闻媒体行业秩序。


本案同时也提醒广大企业经营者,一些不法分子正是抓住企业害怕“丑事”曝光、甘愿“花钱消灾”的心理,才给犯罪留下了可乘之机。


法官在此郑重提醒,生产经营活动务必要以合法合规为前提,只有自身无懈可击,才不会给不法分子留下漏洞。如若遇到类似的敲诈勒索行为,应及时留取证据并向公安机关报案,防止上当受骗,遭受损失。

普法课堂


什么样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


敲诈勒索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公私财物所有权,也包括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的方法,迫使被侵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威胁、要挟、恫吓,是指以对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实施杀害、伤害相威胁,或者以公开被侵害人的隐私和不正当行为、毁坏被侵害人的名誉相要挟,或者利用被侵害人的困境相要挟等。


迫使被侵害人交出财物,是指由于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或者恫吓的方法,造成被侵害人精神恐惧,不得已交出财物。


威胁、要挟、恫吓的内容不要求是违法的。威胁的方法既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暗示;既可以使用语言文字,也可以使用动作手势;既可以直接通知被侵害人、也可以通过第三者转达被侵害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针对本案中的假记者问题


该如何识别新闻记者证真伪


又通过哪些方法渠道去辨别?


继续一起跟着小编划重点


1、二维码扫描



用智能手机扫描照片下方二维码,核验新闻记者证信息,如显示被查询人的样证信息和照片,说明是真记者证;如不显示,说明不是真记者证。


2、移动应用查询



关注“中国新闻出版政务”微信公众号,在便民查询栏目中的点击记者证查询,输入新闻记者证相关信息,如显示被查询人的样证信息和照片,说明是真记者证;如显示“没有找到您想要查询的内容”等字样,说明不是真记者证。


3、网站查询


登录中国记者网

(http://press.gapp.gov.cn)首页新闻记者证查询栏,输入新闻记者证相关信息,如显示被查询人的样证信息和照片,说明是真记者证;如显示“没有找到您想要查询的内容”等字样,说明不是真记者证。


4、短信查询



移动手机用户发送“CXXM记者姓名#单位名称”到10660840查询,如收到被查询人的证件信息,说明是真记者证;如收到“您查询的记者信息未找到”等字样,说明不是真记者证。(资费说明:1元每条)


新闻采访还有哪些规定和要求?


相关问答告诉你


1.哪些人员享有新闻采访权?

答:新闻单位中持有“新闻记者证”的采编人员。


2.新闻单位自己核发的“工作证”、“采访证”等证件能否开展新闻采访活动?

答:不可以。因为我们国家规定:新闻记者证是新闻记者职务身份的有效证明,是境内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编活动的唯一合法证件。


3.记者采访要不要向采访对象出示“新闻记者证”?

答:必须出示本人的“新闻记者证”,否则可以拒绝其采访。如果发现有疑点可以登录“中国记者网”或者扫描记者证上的“二维码”进行验证。


4.是不是只要有记者证什么事情都可以采访?

答:不是。因为我们国家规定:新闻单位必须对新闻线索集中统一管理,在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内安排采访。禁止跨行业、跨领域采访,禁止新闻记者未经本单位同意,私自开展批评性报道。


5.如何甄别是否属于私自开展批评性报道?

答:在查验记者本人新闻记者证的同时,请其出示新闻单位出具的本次采访信函。


6.记者在采访活动中提出订阅报纸、刊发广告、提供赞助费等其它与采访无关的要求怎么办?

答:应当拒绝。因为我们国家规定:新闻记者不得从事与记者职务有关的有偿服务、中介活动或者兼职、取酬,不得借新闻采访工作从事广告、发行、赞助等经营活动。


7.记者借采访为由牟取不当得利或者借舆论监督进行敲诈勒索怎么办?

答:这属于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首先做好取证工作,证据包括录音、视频、证人证言等证据;其次向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举报,敲诈勒索数额较大,涉嫌违法犯罪的,尽快向公安机关报案。


8.记者采写的报道没有在本媒体上刊发,而是在其个人微博或者其它网站等载体上刊发怎么办?

答:记者的行为属于违规,可向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举报。因为我们国家规定:新闻从业人员不得违反保密协议的约定,向其他境内外媒体、网站提供职务行为信息,还不得通过博客、微博、微信公众号或个人账号等任何渠道,以及论坛、讲座等任何场所,透露、发布职务行为信息。


9.遇到自称是某网站或者自媒体的人员提出采访要求时怎么办?

答:如果是新闻单位开办的,经网信行政部门批准享有采访资质的新闻网站人员,请其出示开办单位的新闻记者证,如果没有记者证,可以拒绝采访。除此之外,任何网站或个人都不享有采访权,可以拒绝其采访要求。如果涉嫌其它违规行为,可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如果有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可尽快向公安机关报案。


10.报纸上刊发的报道,如果认为虚假或者失实怎么办?

答:可以向报社要求更正或者答辩,如果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如果有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形,可以向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举报。


11.如何识别合规采访的港澳记者?

答:《香港澳门记者在内地采访办法》第六条规定:香港和澳门记者在内地采访,需征得被采访单位和个人同意,采访时应当携带并出示港澳新闻机构常驻内地记者证或港澳记者采访证。若对方无法提供相关证件,采访对象可以拒绝采访。


来源: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