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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通村民“堵心路” 调解连接邻里情 隰县法院成功化解一起排除妨害纠纷

发布时间:2022-07-18 00:00 浏览量:1

  近日,隰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法官深入田间地头,成功调解一起排除妨害纠纷,疏通了村民“堵心路”,连接了群众邻里情。
  据了解,原告田某某于2004年通过土地流转的方式承包本村的3亩土地。今年开春,田某某在位于自己承包土地的排水壕进行春季清理,以保证雨水畅通,却遭到被告阻拦,导致无法按计划清理,故诉至法院。
  拿到案卷后,承办人通过阅卷明白,双方的矛盾纠纷有些渊源才导致成讼,遂第一时间与双方沟通、了解症结点,随后还积极与村委沟通,了解乡镇、村委的调解过程,摸清了本案的基本事实,拟定了调解解决方案。
  根据预设的调解方案,承办法官、乡镇、村委干部及原、被告一起到田间地头现场勘验。双方当事人到达现场后情绪激动,互不相让,承办法官耐心听完他们各自的陈述后,就涉及该案的关键性法律问题进行了现场阐述。两地块之间有一排柳树作为天然的地界屏障将双方当事人的地块划清了界限。但在调解中,承办法官发现原告想挖掉柳树扩建耕地面积。了解这一情况后,他把原、被告叫到法院调解室,从民事、刑事、行政及森林法中关于破坏林地的相关规定及法律后果逐一向原告释明,让他明白破坏树木将承担的法律后果,打消了其想挖掉柳树的念头。
  考虑到地块的流水问题,随后承办法官又采用“背靠背”的方式对原、被告分别进行劝说,将法理与情理相融合耐心劝导,释法析理,明确告知被告若继续阻拦原告修建排水渠将导致的法律后果。最终,被告同意原告在原有的水壕基础上进行平整、修建,原告也同意修建过程中不损害原、被告之间的自生柳树。
  调解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在诉讼中所起的作用不可小视,对于纠纷之解决和社会邻里之和谐大有裨益。法院作为公民在权利受到侵害时的一种救济途径,调解、判决都应以法律为基本准则寻求纠纷最好的解决方式,向社会传导正确的价值取向,以增强法律在普通民众心中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