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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因传播“法轮功”邪教宣传品获刑

发布时间:2022-07-01 00:00 浏览量:0

  近日,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田某亮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被告人王某霞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被告人田某亮,男,1964年9月生,初中文化,无业。2021年10月26日因涉嫌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抓获,10月27日被大同市广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广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广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霞,女,1972年1月生,小学文化,无业。2021年10月26日因涉嫌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抓获,10月27日被广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广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广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10月26日,被告人田某亮组织被告人王某霞在广灵县百疃南庄村向村民发放“法轮功”违禁品,后被民警当场查获。公安民警当场查获“法轮功”宣传台历52个、木葫芦6个、塑料葫芦3个、塑料吊坠16个、挂帘4串、真相书1本、二维码名片7个、“护身符”卡片4张、贴纸26张、塑料条幅33条等违禁物品。后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田某亮、王某霞家中进行搜查,均查获“法轮功”违禁物品。被告人田某亮、王某霞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田某亮、王某霞表示退出“法轮功”组织,不再传播、练习“法轮功”。
  法院认为,被告人田某亮、王某霞利用邪教组织,传播邪教宣传品,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其行为均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鉴于二人在一审判决前能够真诚悔罪,明确表示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被告人田某亮、王某霞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一)项、第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据中国反邪教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