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3日,时任太原方特保安的靳某某发现韩某某违反规定在园区停车场售卖雨衣,故根据园区工作安排,与同事对其进行劝离。后双方发生冲突,致韩某某受伤。经鉴定:韩某某左锁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检察官考虑到本案民事调解和矛盾化解的可能性较大,积极联系韩某某询问其伤情恢复情况,了解其法律诉求,并针对其法律困惑进行了详细的释法说理。一方面,韩某某因受伤后长时间未得到赔偿有激动不满的情绪;一方面,保安靳某某认为自己是在执行职务,没有追求伤害结果的故意,对故意伤害罪罪名有异议。
承办检察官明白,化解被害人心有不满的“症结”才是解决这起案件的关键。被害人遭受打击后因垫付的医疗费迟迟得不到赔偿而心有不满,始终不肯谅解犯罪嫌疑人。检察官从法、理、情三方面去化解其心结,从法律角度看,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从情理上看,韩某某的行为也有不妥之处,不应该违反规定售卖雨衣。而靳某某年轻气盛,只是听从工作安排,不会灵活掌握工作方法,才造成严重后果。最终,经过多次的释法说理,韩某某解开了心结,愿意谅解靳某某。
同时,承办检察官通过谈话了解到,靳某某年纪尚轻,其不认罪的原因是,如果涉嫌犯罪,恐会对自己及家庭日后的发展不利。在与其辩护律师充分沟通交流后,承办检察官给靳某某详细讲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和法律后果,让他放下顾虑,对被害人积极赔偿,最终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案办理中,承办检察官不仅考虑打击犯罪的问题,更综合案件情况作出合理、合情、合法的决定。一件普普通通的小案,关乎的却是群众一生的大事情。阳曲县检察院将坚持“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办案目标,能动履职,止于至善,用情怀、坚守和实干更好地彰显司法温度。
安保人员制止小贩叫卖致其受伤 阳曲县检察院细致查办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发布时间:2022-07-19 00:00 浏览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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