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蹊跷!债务还清为啥又被告上法庭 襄汾县检察院依法履职还原案情真相

发布时间:2022-09-27 17:10 浏览量:0

  一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转变,为申请人挽回近10万元损失;一次偶然机会,揭开被隐瞒5年的真相。近日,襄汾县检察院成功抗诉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监督案。
  事情得从2015年说起。2015年5月,借款人郑某某因生意周转,向李某借款184500元,约定月息3分,并出具了借条,借条注明穆某某为担保人,无约定借款期限。事情原本按照双方的约定如期履行,直到2016年3月底,借款人郑某某因某种原因,不再支付利息。于是,李某于2017年7月以要求郑某某偿还借款为由起诉至当地法院,法院受理该案后,郑某某先后两次向李某归还了15万元,后经法院审理,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判决郑某某自2017年9月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借款97320元为基数偿还李某借款,并按照约定年利率24%计付利息。
  这本是一件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从案件的受理、审理及判决看,法院在审理该案中对事实的认定及法律的适用并无不当情形。但2021年4月25日,郑某某到襄汾县检察院申请监督,认为其与李某之间并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襄汾县法院审理的李某与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是2020年6月,郑某某偶然得知,担保人穆某某已连本带息一次性向李某偿还20万元,但无法提供充足证据予以证实。“我只能向你们提供证据线索,在尧都区法院审理的李某与穆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双方证实对我借的这笔钱早已还清。”郑某某对检察官说。
  检察官收到线索后,第一时间到襄汾县法院和尧都区法院调阅了相关案卷,并向当事人调查核实。查阅案卷中,检察官发现在2015年7月5日,担保人穆某某在郑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已连本带息一次性向李某偿还20万元,并约定将对郑某某的追偿权转让给李某。检察官也向李某进行了调查核实,李某对这一事实予以认可。
  在厘清案件事实的同时,承办检察官对该案重新分析研判,认为该案符合提请抗诉的条件,于是提交检委会讨论。最后一致认为,随着担保人穆某某担保责任的承担,该民间借贷关系的主体已悄然发生转变,由原来的出借人李某与借款人郑某某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担保人穆某某与郑某某的债权债务关系,穆某某对郑某某享有追偿权,但该追偿权的金额仅限于2015年7月以后的20万元,且应视为无利息。对于穆某某与李某双方约定的将对郑某某的追偿权转让给李某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该债权的转让未通知债务人郑某某,对郑某某不发生效力。此外,郑某某2016年3月底已偿还55350元,起诉后又先后偿还15万元,郑某某与穆某某的债权债务关系也已消灭。
  2021年7月8日,襄汾县检察院以有新证据证明该案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由,向临汾市检察院提请抗诉;同年10月21日,临汾市检察院向临汾中院提出抗诉后,临汾中院指令襄汾县法院再审。2022年8月4日,襄汾县法院作出判决,撤销原审判决书,驳回李某诉讼请求。
  随着一纸判决的宣告,被隐瞒5年的真相也在检察机关的监督下浮出水面。“每一起案件都有一份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期待,这起案件的成功办理,折射出检察为民的责任担当,彰显了检察履职的态度和温度,真正做到了让群众对身边的公平正义可感、可见、可触。”襄汾县检察院检察长、也是该案件的承办检察官权建威这样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