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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新版兽药GMP实施情况清理行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31 00:00 浏览量:0

各市农业农村局:

根据《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组织开展新版兽药GMP实施情况清理行动的通知》(农牧便函〔2022〕353号要求,全国将于2022年6月1日零时起组织开展新版兽药GMP实施情况清理行动(以下简称清理行动),我厅同时组织开展这一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动目标

通过开展清理行动,停止未通过新版兽药GMP检查验收企业生产活动,规范延期验收企业管理,严厉打击违规违法生产销售兽药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不断提升兽药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促进兽药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行动措施

(一)停止未通过验收企业兽药生产活动。截至2022年6月1日零时,凡未通过新版兽药GMP检查验收的兽药生产企业(生产车间),一律停止兽药生产活动,国家兽药追溯系统将关闭其兽药产品二维码申请功能、产品入库功能;6月1日零时前生产的兽药产品,在产品有效期内可继续销售,国家兽药追溯系统保留其兽药产品出库功能。

(二)注销兽药生产许可和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截至2022年6月1日零时,对未通过新版兽药GMP检查验收且未经厅行政审批管理处批准延期开展兽药GMP检查验收的企业(生产线),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厅行政审批管理处注销其兽药生产许可证或相应生产范围,厅畜牧兽医局提请农业农村部注销相关兽药产品批准文号。

(三)停止兽药委托生产活动。2022年6月1日零时起,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新版兽药GMP过渡期内实施兽药委托生产的通知》(农办牧〔2020〕55号)要求,停止委托加工活动。

(四)查处违法违规兽药产品。强化兽药市场监督执法,坚持网上网下一体化监管,发现假、劣兽药,一律查封扣押相关兽药,依法严肃查处,同时开展追踪溯源,捣毁非法生产兽药的“黑窝点”“黑工厂”。对发现兽药标签或最小销售包装未标注二维码、二维码无法识读或查询不到追溯信息等情况,一律下架相关兽药产品、退回兽药生产企业,并责令兽药生产企业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依法严肃查处。

(五)规范管理兽药GMP检查验收延期企业。经厅行政审批管理处批准延期的企业(生产车间),在延期期间,企业停止相关兽药生产活动。批准延期的企业应在延期期间提出新版兽药GMP检查验收申请。对延期到期后提交兽药GMP检查验收申请的企业,按照新建兽药生产企业有关要求处理,并在延期到期时依法注销其已持有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

三、任务分工

省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局负责国家兽药生产许可系统信息维护、及时向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报送需注销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信息和清理工作开展情况。厅行政审批管理处负责依法注销相关兽药生产许可证及相关生产范围。厅法规处负责指导监督查处违法行为。

各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对6月1日零时起生产许可证失效企业和已注销生产许可证企业停产情况开展检查,及时查处违规违法行为。同时做好辖区内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日常监管,做好安全生产指导。

四、行动安排

(一)组织部署(5月31日前)。省农业农村厅发布清理行动通知。各市要及时向所有企业告知兽药GMP实施和清理行动安排,指导相关企业做好停产准备。

(二)集中清理(6月1日至6月30日)各市要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建立检查台账,对照生产企业具体情形、对标具体清理措施,及时监督关停有关兽药生产企业或相关生产车间

(三)市场整治(7月1日至10月31日)各市要在生产环节清理工作的基础上,开展兽药市场专项整治,特别是加大对兽药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追踪溯源问题线索,彻查违法源头;对涉及外埠兽药产品的,要加强协作配合,第一时间将有关情况报厅畜牧兽医局,厅畜牧兽医局通报标称兽药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部门,形成跨省份、跨区域监管合力。厅畜牧兽医局将适时组织对各地清理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抽查。

(四)工作总结(11月1日至11月30日)各市要及时报送清理行动中查处的大案、要案有关情况,总结清理行动工作,并于11月20日前将清理行动工作总结报厅畜牧兽医局。同时,要及时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对兽药违法行为保持高压严打态势。

联系人:成慧艳  0351-8235266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2年5月30日